第一篇: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2014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有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499所,占全市学校总数3463的14.41%。民办教育资产总值为18.15亿元,教职工9156人,在校学生12.35万人。其中今年上半年新批民办学校46所,其中高中1所,初中2所,幼儿园39所,培训学校4所。我市民办教育实现了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成绩。
1.民办学校办学档次整体提升较快。
我市关于“支持合法办学,打击非法办学,鼓励优质办学”的管理策略初见成效。截止目前为止,全市75所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中,优质办学占80%,受到欢迎。其中,全市8所民办学校评为省市重点和市级示范学校。其中麻城市博达学校、麻城市华英学校、罗田县育英高级学校、蕲春县益才高级中学、鄂东华宁高级中学、黄梅县晋梅中学、黄冈外国语高级中学等7所民办学校被评为市级示范学校,黄梅兴华中等专业学校被评为湖北省重点职业技术学校。今年有麻城市华英1所义务教育学校被授予省级五星级民办学校。蕲春县益才高级中学、黄冈市代代红幼儿园受到国家教育部表彰。黄冈市育英学校受到全国民办协会表彰。麻城市博达学校等7所学校,黄冈市代代红幼儿园等4所幼儿园和姜炎清等5位中小学校长,姚秀玲等5位园长和刘建斌、杨凌等40名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受到省教育厅表彰奖励。
2.民办学校质量提高,参加高考、中考效果明显。全市优质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弥补了我市优质教育资源不足。其中23所民办高中高考成绩较为明显。其中罗田县育英高级中学486人参加高考,上本科线312人,其中徐露同学文科571分,获全县第一名。黄梅国际育才高级中学1300人参加高考,上一本线63人,创该校新纪录。据黄冈中学报道,该校今年高考前20人中,来自全市民办初中生源占8人。团风县楚天学校高考考场实现了全空调配置,填补黄冈市高考考场无空调配置的一项空白。全市民办初中应届毕业生参加中考成绩突出,中考过重点线225人,占应届毕业生25%,其中达到黄冈中学录取线82人。
3.无证办园的现象大幅减少,高档次幼儿园不断增多。我市幼儿教育事业蓬勃发展,通过发展民办幼儿园完善幼儿教育体系,其中民办幼儿园占97.82%。目前9个县市区已基本完成了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工作。经过清理整顿,全市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大幅提升,比建高档次幼儿园热度不断攀升。目前具有高档幼儿园的县市区有:团风县、黄州区、武穴市、蕲春县、黄梅县、英山。其中武汉大学团风县小太阳幼儿园投入1200万元,建成黄冈第一家有塑胶运动场、墙壁和地板用泡沫装璜等高档设施设备的幼儿园,建筑档次为全市之最。
4.我市关于民办学校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按照国家惠民政策,市财政局和教育局高度重视,组织专人,召开专题会议,在落实了全市13所民办中职学校贫困生补助359万元的基础上,今年又在市直与公办学校同步落实了5所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公用经费共计160.56万元。落实此项惠农的政策意义大,效果好,受到民办学校和新经济实体、个体工商户及择校生和外出务工人员的欢迎,使民办学校在读的学生和家长感受到了党和国家的温暖。在年初国家七部委惠农政策检查中,我市此项政策落实迅速得到七部委领导和专家的充分肯定和称赞。
5.民办教育配套政策加紧制定和实施,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储备后劲。
按照市政府关于民办教育要做到“三落实”的精神,我市加快制定民办教育配套政策。市政府关于起草的《黄冈市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已数易其稿,择机颁布施行。全市有7县市区制定和颁发了支持民办教育配套政策性文件并加大实施力度。11个县市区均成立了社管办,配备了专兼职管理人员21人,其中团风县、武穴市、麻城市成立了专设机构;麻城、武穴、团风等县市,由教育局发文明确乡镇中心学校设民办教育专干,工作积极主动,为持续健康发展民办教育,有利于教育深化改革探索和积累经验。
6.民办教育的地位进一步提高。
民办教育的办学环境逐步优风,民办教育的教师地位进一步提高,民办学校的负责人参政议政能不断加强。全市民办学校已有政协委员人大代表7人,其中有4人选为市政协委员和市人大代表。今年全市通过“两会”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提案和议案有56件,其中市政协委员和市人大代表提案和议案4件,比上年增加50%。继罗田县育英高中校长汪士林去年被选拔为县教育局副局长之后,今年四月,民办红安县外国语学校校长汪建民被红安县委选拔任命为红安县教育局副局长。团风,英山,黄梅,红安,武穴,罗田等县市区的民办学校教师除享受公办学校教师的相关同等待遇外,在公办教师选聘中,民办学校的教师也纳入同期管理,民办学校教师被选聘为公办教师后,仍在民办学校任教的,其教师资格实行“三实现一恢复”。
7.加强对外合作办学工作研究与管理。据初步统计,全国未经授权擅自打着黄冈牌子办学的共88所,比上年度增加50%,遍布除西藏外的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其中自称“黄冈学校”的25所,自称“黄冈实验学校”的48所,自称“黄冈中学分校”的15所。在这些所谓的“黄冈学校”中,办学认真的数量很少,大量的是以营利为目的,名不副实。有的甚至在黄冈拉的草台班子,到外地办“黄冈学校”,也自称是黄冈名师,黄冈中学的质量,严重败坏黄冈教育的名声。根据市政府保护和发挥黄冈教育品牌的精神,我局代拟的《黄冈市对外合作办学管理意见》已三易其稿,修改完毕后,将争取早日提交讨论通过。
三、存在的问题
1.民办教育工作“三落实(组织落实,政策落实、管理落实)”落实还远未到位。特别组织落实工作到位做得不够。民办教育管理工作量大、责任大,极易造成负面作用。
2.审批民办学校不够规范。应该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六独立”条件审批。有的同志不懂,也不问,善自作主,留有行政审批赎职隐患。
3.在民办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有的县态度不坚决,至今未彻底完成。
4. 整体实力不强。县市区之间民办教育发展还不平衡。幼儿教育发展缓慢,幼儿园规模大实力强的只约占总数的20%。办园条件好的少,较差的多,接送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和学校安全、卫生和食品饮水等方面重大隐患。
5.个别学校存在违规办学行为。有的民办学校擅自发布虚假招生广告,诚信不够;极少数学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办学地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合并。
第二篇: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修正)
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修正)
(1995年11月23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1995年12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 ……此处隐藏6779个字……
教育机构聘任外籍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办学,自主决定专业设置,自主招生。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审查后,方可发布。
教育机构招收境外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教育机构的教学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必须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实施教育、教学。选用的教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教育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的学生,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
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完成学业,由所在教育机构发给培训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注明所学课程的考试成绩,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自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或者技术等级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自学考试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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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效力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 (颁布时间:1986-9-5 实施时间:1987-1-1) 已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 (颁布时间:1992-4-3 实施时间:1992-4-3) 已被修订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颁布时间:1997-7-31 实施时间:1997-10-1) 已失效
第五篇:长宁镇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长宁镇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维护举办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坚决贯彻执行“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社会力量办学方针。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利用非财政教育经费,在我镇设立面向社会举办普通中学、小学和幼儿园基础教育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均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学生享有与国家举办的学校及其教师、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四条:民办学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摊派教育经费。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收益应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镇中心小学负责镇内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申请办学的基本条件:
1、申办学校或幼儿园,一般要求按省级的标准规划新建。受理厂房改造、租用私人住宅开办学校(幼儿园)的申请。
2、申请办学的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申请办学的个人,必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七条:申请办学的程序:
1、由单位或本人向镇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办报告。
2、镇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
3、送镇分管教育的领导复审。
4、送镇政府审批。
5、上送县教育行政部门或更高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6、按照县、镇的要求上报申报材料,做好办学的筹备工作。
7、经镇教育主管部门、县教育行政部门或更高一级教育行鼓部门审核、验收合格,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方能招生办学。
第八条:申请办学的单位或个人,申办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办学申请书。
2、办学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
4、单位或个人的验资报告。
5、办学用地的批准材料。
6、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单位平面图。
7、拟办学的规划图及办学方案。
8、学校章程。
9、学校招生范围。
10、校长、教师配备计划。
11、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计划。
12、办学经费来源及其证明文件。
13、拟任办学董事会成员和校长的姓名、住址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
14、举办者或法人团体创办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委托书。
15、联合办学的还必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第九条:申请举办民办学校者应带齐法定文件资料,在第三季度前向镇教育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发给《办学许可证》。镇教育主管部门每年审验《办学许可证》。
第十条:在我镇经营时间长、社会信誉好、资金雄厚的企业或个人享有优先承办或创办民办学校、幼儿园的资格。
第十一条:凡政府已经征用或商品房开发小区规划配套的教育用地,不管其建校资金来源如何,采取何种体制办学,学校的产权都属于政府,学校的国有性质不变。
第十二条: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或变相宗教学校。第十三条:民办学校要改变举办者、学校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校长、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学校规模等,必须报镇教育部门审核,并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的校(园)长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聘任、解聘教师和管理人员,必须报镇
中心小学备案。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的教师人员编制数量必须能满足学校的教学工作要求,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报镇中心小学核定。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组织实施素质教育教学保证教育质量,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人才。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必须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简化字,在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的同时,应加强英语教学。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使用的教材应和公办学校的一样,教育教学活动及教育质量的检测要统一接受镇中心小学的安排。
第二十条:凡不申请,未获批准,无《办学许可证》而在长宁镇内举办学校的,都是违法的,发现一所,镇人民政府就坚决取缔一所,其后果自负。
第二十一条:全镇人民都有举报无牌无证举办学校者义务和权利。凡举报无牌无证举办学校者,镇人民政府给予举报者重奖。
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所有师生、管理人员以及全镇人民都有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民办学校管理、教学、安全等方面的义务和权利。凡反映的情况属实,镇人民政府度给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法律相抵触,以有关法律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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