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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篇1甲方(出租房)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协议如下: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租赁甲方质量合格、证件齐全,型号为 塔机升降机,高度为 米,共 台,每天每台租赁费 元(不含税价),施工地点:。
二、结算方式:租赁费每 个月结清一次,如超过10日不付清,甲方有权停机,停机期间所造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停机后租费照收,并加30%的违约费。
三、本机租赁一次性租赁时间不少于 个月,不足 个月,按 个月计算。
四、甲方提供基础图,乙方负责基础制作,乙方提供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标准,因电压不稳定造成该机电器损坏由乙方自己承担,该机报验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报检资料。
五、本机安装完毕开始计费,自 年 月 日开始计费。乙方付给甲方押金每台 元。
六、该机乙方付甲方进出场费每台 元。(包括安装、加节、拆除、运输)该机进场后,乙方付给甲方进出场费 元,金额 元,退场前全部付清。(注:非正常安装、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更换一次钢丝绳)
若乙方丢失甲方本机部件,按相应价赔偿,并保证本机电盘线路整齐、清洁。
七、本机运转正常使用后,该机维修及费用由 负责。(注:维修时间早7点前晚6点后不属维修时间)。
八、春节报停(40)天不收费,报停前必须付清所有租赁费及费用,否则按使用计费。
九、乙方在本机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操作规程及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操作,司机及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发生事故,查明原因,甲乙双方各负其责。
十、使用结束后,由甲方到使用现场试车,试车合格后,方能拆卸送回。
十一、租赁期内,乙方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转租给另一方使用或转移工地,更不能转借、抵押、查封等,否则,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二、乙方必须按本机使用说明进行日常保养、维护。若保养、维修不当或私自拆除限位器及其它部件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三、本机用完拆除前,乙方提前15天通知甲方,如不通知按使用计费。
十四、拆卸前必须付清租赁费,否则按日计费。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如甲乙双方产生合同纠纷,由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篇2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项目有关建筑器材租用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
1、乙方因工程建设需要,租用甲方的钢管、扣件、各种脚手架配件等建筑器材,甲方同意有偿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明细附表:
2、租赁物未经甲方同意,其他方不得转租第三人,不能出卖租赁物或用作担保。
3、甲方应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甲方组织运输工具负责将租赁物运送至乙方指定工地、指定地点,运费、装车费由甲方负责;乙方应当及时点清租赁物数量,检验质量,同时办理接收确认手续。在租赁物进场、装卸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人身损害事故所引发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甲方自负。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根据工程情况,租赁期暂定为自 年 月 日(具体以乙方通知为准)至实际工程结束为止。如乙方需要延长租期的,双方可以协商续租。
第三条 用途
乙方租用租赁物用于 工地,不得转用其他工地,甲方同意的除外。
第四条 租金支付
1、以甲、乙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的收货单、发货单的实际数量为最终结算依据,双方约定每 个月办理一次结算确认手续。租赁物退场后 个月内双方办理最后结算手续(结算手续必须由委托代表人签字盖章后才可作为结算依据)。
2、合同金额(暂估): ¥: 。(超出合同金额时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付款时间及方式:
3、在乙方付款的同时,甲方必须开具真实有效的税务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或者扣除与国家税金等额以上的费用。
第五条 租赁物退还
退还租赁物时由甲方负责装车收回,所需费用经双方确认后由乙方承担。退还租赁物时,甲方须委派专门人员到乙方工地现场与乙方有关人员一起清点数量和租赁物状况,并在退货单上签字确认,在甲方人员签字确认后,即视同乙方已经完成了退还租赁物义务。
第六条 租赁物损坏赔偿
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造成租赁物丢失、报废、损坏的,应当按照租赁物市场价并结合原租赁物折旧情况作价赔偿给甲方。
第七条 报停
如乙方跨年度施工,需要实行冬季报停的,乙方可以提前书面通知甲方报停时间及所需期限,甲方应当派人到工地现场确认,报停期限内,租赁费用不计算;乙方在冬季报停期间继续施工使用租赁物,按实际使用日期计算租金。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照合同要求的品质、规格、数量提供租赁物的,或者影响乙方正常施工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乙方有权提前解决合同。
2、如甲方(含甲方派出的人员以及与甲方有关的人员)偷盗乙方工地财物的,除作价赔偿外,发现一次处罚5000元以上,由乙方直接从租金结算款中扣除。
3、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返还租赁物,并按约定支付租金及有关费用,否则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延迟支付租金费用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若因为建设单位未能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引起乙方资金周转困难,从而使乙方不能按照上述约定正常支付租赁费,甲方须给予理解和配合,不得据此向乙方提出要回租赁物和索赔事宜,影响乙方正常的施工生产。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双方约定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即生效。
第十一条、补充条款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篇3出租单位:淮安市荣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简称 ……此处隐藏7450个字……规和有关规章制度,遵守操作规程,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在操作中必须保证安全,出现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
六、在甲方进场操作时,乙方应派专人在现场负责,与甲方配合,在甲方施工期间保证除甲方施工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甲方规定的施工范围内,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七、甲方在操作时,必须服从乙方单位的管理,操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
八、拆装时,乙方保证“三通一平”,确保设备顺利进退场,如因场地不符合要求、地方矛盾、帐目不清等因素,日期顺延,租金照算。
九、为了保证设备的安全,工程施工的安全,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注意检查与保养,不得使设备处于“疲劳”状态,否则发生事故由乙方负责。
十、塔机一次性修理费在200元以内由乙方负责,200元以上由甲方负责,所有修理甲方必须按排专业机修工在三小时内到场,修理到位(正常换钢丝绳)大型修理不得超过三天。如因电压问题造成电器损坏,由乙方负责按价赔偿。
十一、每台塔机进场时,甲方提供一套新的钢丝绳(由乙方购买费用扣甲方600元),中途使用到报废标准由乙方负责更换,乙方负责全部费用。甲方必须提供塔吊的电缆线完整,如烂线、坏线必须更换新的。
十二、塔吊进场时间 年 月 日。
十三、如因塔吊发生故障或急需换配件时,甲方接到通知后及时赶到施工现场。
十四、安装塔吊日期自塔机基础浇筑完毕后,符合要求7天内安装结束,拆卸日期为该塔机报停后场地符合要求15天内拆运完毕(塔机报停时间提前15天内通知甲方)。
十五、未尽事项双方共同协商:
十六、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篇8出租单位(简称甲方):
承租单位(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租用甲方的钢管、扣件、起重机械设备、各种脚手架配件等建筑设备,经甲方同意有偿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赁物种类、数量、租金及损坏租赁物的赔偿标准:
特别说明:以上租赁物的种类、详细的规格、数量以乙方签字确认的提货单为准。押金、租金及赔偿金以甲方出具的收据为准。
三、租赁物的用途和使用方法:
乙方应将租赁的工具、设备应用于在建工程的主体工程,并保证按照国家规定的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正确使用。乙方不得超负荷使用和违规、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设备。
四、甲方设备出库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第三章第十六条之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务院166号文,第四、第五、第六条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保障具备产品的制造许可证、产品许可证、制造监督证明,达到机械设备完好率,否则不予出场,并负责将设备重点维修、防护部位易损、易耗机件向对方讲解清楚,双方委培人员按发放清单检查、出库、装车,经签字办理交接手续。
五、租金应按月支付,乙方应在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提交上一月的租费清单,并付清该月的全部租金。甲方收到租金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六、经双方协商,乙方应向甲方一定限额押金,甲方收到租金后应向乙方出具押金收据。乙方交纳押金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乙方返还的租赁物资经验收未发生缺损情况的,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七、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地点提货,提货时双方当场清点数量并验收质量,乙方指派提货人,提货后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提货单,乙方提货人在提货单上的签字或者盖章行为视为租赁物已验收且质量合格、完好无损。乙方提货后对租赁物的数量、质量负责,发生任何意外事故均与甲方无关。
八、租赁物的提货与返还时的运输由乙方负责,运费、装卸费由乙方承担。
九、承租人乙方将设备运抵施工现场后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第26条、第34条、第35条、施工单位采购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由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的方可使用,同时不允许出租(甲方)参与施工单位租赁设备的管理与使用。因工程需要延长 租赁期限的,应在本合同届满前15日内,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十、租赁期间,租赁物资的维修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人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十二、乙方对租赁物资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租赁期间届满,乙方应当返还全部的租赁物,按时将租赁物运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并整理堆放。租赁物资返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资损坏、丢失、转让、变卖抵押的,应当按照物质实际价值标准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违约责任:
① 乙方不按时交纳月租金的,应向甲方偿付所欠租金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② 乙方逾期不返还租赁物资的,除继续承担本合同规定的租金外,每天应向甲方偿付逾期租金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③ 乙方如有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资变卖、抵押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立即返还租赁物,否则按照本条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十五、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住所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十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 。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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